关于开展2023年四川省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admin 2024-05-19 04:25:01 作者: 海藻颗粒水溶肥

  为加强肥料监督管理,提高肥料产品质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23年省级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品种及数量。抽查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三类,抽取肥料产品300个,其中复合肥料200个,有机肥料80个,大量元素水溶肥料20个。

  (二)抽查范围。对全省21个市(州)的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或种植户开展监督抽查,有机肥料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优先从生产企业抽取。将2022年省级肥料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纳入必须抽检范围,省级化肥减量增效、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项目的中标肥料产品可纳入重点抽查范围。具体抽查任务分配表见附件1。

  (三)任务分工。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牵头负责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并培训指导各市(州)开展监督抽查,制定《2023年四川省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汇总全省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承担辖区内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及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按时报送监督抽查工作报告。

  (一)抽查方式。按照“双随机”的要求,确定具体抽样人员、生产企业、农资市场或种植户。具体抽样要求按照《2023年四川省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

  (一)抽样基数。生产企业抽样。样品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复合肥料、有机肥料抽样基数不小于1吨,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抽样基数不小于50公斤。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均按批次抽取,具体抽样方法依据有关标准确定。农资市场或种植户抽样。样品从仓库或门店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10袋(桶)。抽取样品时,要查验核对肥料登记证或备案号等相关信息。

  (二)样品确认。从农资市场或种植户中抽取的样品要进行样品确认,抽查单位应于抽样结束5日内书面通知产品包装上标称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对样品进行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抽查单位应及时将抽样单、抽查产品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移交至同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监督部门,确认为假冒产品的按照相关程序处理,同时报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备案,并补充抽取肥料样品以补足样品数量。

  (三)注意事项。抽样人员要以拍照或录像的形式全程记录抽查情况,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包装标识和标签内容一致,记录样品的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留取相关生产、进货、销售记录证明。抽样单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加盖公章确认。有特殊情况不能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一)结果确认。样品应送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验测试,样品检测不得分包。检验结束后,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应使用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将产品检验结果书面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标称生产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对检验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及时安排复验,并将复验结果及时回复提出单位。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二)异议处理。如果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被抽查单位或标称生产企业可向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将选择省级或国家级有资质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三)报告送达。异议处理结束后,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以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将检验报告寄送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负责将检验报告及时送达被抽查单位和标称生产企业。

  2023年全省肥料质量监督抽查于4月启动,5月底前完成抽样送样工作,7月底前完成检测,10月底前报送监督抽查工作总结。

  (一)严格履职尽责。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肥料监管职责,建立肥料监督抽查制度,结合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和农业生产实际,开展辖区内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各市(州)要落实专人负责,于4月10日前将市(州)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2)发送至四川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

  (二)强化督促整改。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要以监督抽查结果为线索,积极查处辖区内不合格肥料产品的生产、经营违法案件,将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拒绝抽样企业列入下批抽检名单。责令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及时收回并停止销售本批次质量不合格产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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