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规定,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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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司长王乐君表示,这次登记改为备案的七类肥料产品,数量占已登记肥料产品数量的一半以上,改为备案之后,农业农村部将加强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确保管得住、管得好。
王乐君表示,肥料登记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对肥料来管理的普遍做法。我们的祖国作为世界最大的肥料生产国和消费国,从1989年开始就实施了肥料登记许可制度,对保障肥料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王乐君介绍,去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对肥料登记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和完善,大力减少了申报资料,简化了审批环节,优化办理程序。
目前,共有31类肥料产品需要登记,其中26类要在农业农村部登记,5类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这次由登记改为备案的七类肥料产品,生产的基本工艺成熟,产品质量标准明晰,原料来源也是很清楚的。同时经过农田的长期使用,效果稳定,安全可靠。将登记改为备案,不可能影响到肥料产品的质量安全,又能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肥料产品研制和产业化效率,最终使广大农民受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要求,加强肥料管理,促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决定对部分肥料产品实行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不再在农业农村部登记,改为备案。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不再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改为备案。
二、目前已进入登记办理流程尚且还没有取得肥料登记的肥料登记申请,办理流程自动终止。申请人可与受理机构联系,取回已提交的申请资料。
三、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相应产品投入生产前,将产品信息通过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来进行备案。
四、生产公司进行备案时,应当在线提交产品技术指标等资料。肥料登记备案工作人员应当对生产企业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五、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权限负责肥料产品备案管理,定期抽查企业备案情况,督促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备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生产企业以及它产品做监督检查。
七、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生产企业可先行组织生产。备案系统上线运行后,再进行网络在线补录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