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某公司制作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案

admin 2024-06-08 12:46:06 作者: 海藻颗粒水溶肥

  2021年2月,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省农业农村厅通报,称某公司制作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在2020年全国肥料监督抽查工作中被抽检不合格。3月1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制作的批次为2020/04/01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因其微量元素(Fe+Mn+Zn+B)含量检验结果为0.05%,不合乎行业标准《大量水溶肥料》(NY1107—2010)和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批准技术指标(Fe+Mn+Zn+B:0.2%~3.0%)的要求,被判定该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计150包,货值金额为7500元,在抽检后一直存放在仓库,没有进入市场销售,未获得违法来得到的收入。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来得到的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允许超出30000元;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以及依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肥料部分第2点)“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处警告;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处罚决定。

  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制作的肥料应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当事人生产的肥料产品,不符合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批准技术指标的要求,其行为已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应受到相应处罚。同时,鉴于2020年11月1日实施的行业标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7—2020),取消了微量元素指标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企业也于2020年12月17日按照农业农村部种植管理司《关于上线运行肥料备案系统的通知》(农农(肥水)〔2020〕39号)要求,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改为线上备案,备案技术指标也同时删除了微量元素含量的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在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按照新标准将不合格产品做回炉生产,产品包装也按照新规定一并修改,确定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进入市场。

  肥料是粮食的“粮食”,肥料质量事关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业绿色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佛山市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严格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把好肥料登记及质量关,加大对肥料市场监督管理力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创建安全、有序农资市场环境保驾护航。

上一篇:【48812】很多元素水溶肥哪款好?吴老板奥秘你
下一篇:肥价有变!9月23日磷肥、钾肥、复合肥价格行情

猜你喜欢

手机扫一扫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