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出产、出售、进口或许供给。”,构成了出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化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出售的“巨安心生物有机肥”肥料是2023年03月15日从湛江市平沃化肥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进货100包,进货价是58元/包,出售价是65元/包;出售的“海藻酸鱼蛋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肥料是2023年02月27日从潍坊祥宇肥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进货50桶,进货价是70元/桶,出售价是100元/桶。当事人供认其依照上述肥料的外包装标识内容来向顾客引荐购买的,且当事人到案子查询完结都无法就上述肥料标识内容中的声明供给充沛可信的根据。至案子查询完结时当事人出售“巨安心生物有机肥”7包,出售“海藻酸鱼蛋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45桶,总共取得赢利1399元。本局确定当事人出售上述两种肥料的货值金额为1150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1399元。当事人在承受执法人员的问询时供认其违法的现实,并在问询笔录上签名承认。当事人的运营行为已构成了出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化产品的违法现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则,本局决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对其作从轻处分,处分如下:1、罚款12601元;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399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