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2年12月2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依法对昆明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进行全方位检查核实,并将“铁(Fe)含量、锰(Mn)含量、锌(Zn)含量、硼(B)”含量不符合化肥产品执行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库存该批不合格的50袋水溶肥料实施查封。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6日生产了该批产品,共计50袋,每袋20千克,合计1吨,预计销售价格是6200元/吨,该批肥料生产后尚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生产不合格水溶肥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不合格水溶肥50袋,并处罚款6200元。
案情概要:2022年11月3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十万里长效润滑油”和“液力传动油”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对该公司销售的两种产品实施强制措施;随后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产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购进标有“长春一汽油品有限公司出品”字样及“一汽”商标的液力传动油,共购进4箱,每箱10桶,共40桶,每箱的进货价格为85元,进货总额为340元。购进液力传动油时未索要购进票据,未签订合同,不能提供证明该产品为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自购进涉案的液力传动油后尚未进行销售。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侵犯“一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40桶(2L/桶)液力传动油,罚款3400元。
案情概要:2023年1月10日,昆明市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对东川区某鱼摊用于销售鲜鱼称重的计量器具(电子台秤)做监督检查,现场检定技术人员用5公斤的标准砝码对其电子台秤进行校对,实测值为5.75公斤,超过国家规定误差值,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电子台秤属于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前必须检定合格,当事人已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昆明市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电子台秤)一台,罚款2000元。
案情概要:2023年1月18日,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问题线索移送处理通知单》的要求,依法向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经检验不合格的过磷酸钙的检验报告,并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生产不合格过磷酸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要求立即召回已销售同批不合格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生产被抽检的过磷酸钙生产日期批号为2022年09月15日,规格型号50kg/袋,共计50吨(1000袋),销售出10吨,已召回40吨。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过磷酸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不合格过磷酸钙40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0元,并处罚款49950元。
案情概要:2022年10月28日,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储气罐)未按规定进行检验。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2月8日购买了一个储气罐,产品编号为1502B-447,容积1m³,由上海市某贤设备容器厂制造,推荐常规使用的寿命6年,制造许可证TS2231018-2017;该储气罐于2016年9月安装调试完成后正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直至2022年10月28日被查获时,该台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在使用期间从未进行过监督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6.昆明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案
案情概要:昆明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经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该公司对该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经过调查核实,该批不合格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米,该批涉案产品已经全部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召回问题产品,并处罚款21200元。
案情概要:2023年3月23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某幼儿园的食堂做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堂存在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明确人员工作职责,未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等违法行为。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现场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3月27日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仍未落实到位,未在期限整改内完成整改。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案情概要:昆明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抖音网店发布“某口腔(云南总院)”和抖音平台,以视频、音频、文字形式发布的广告存在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情形,2023年1月1日开始,当事人通过抖音号“892932939”宣传某口腔29.9元三次洁牙的团购促销医疗广告,视频首页使用宣传用语“某口腔 我吃了几十年才吃黄的牙齿短短时间就帮我弄白”,该宣传内容明显存在宣传某口腔医院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情形。在视频中第7秒至第11秒内容中,有患者面部形象,并对患者口腔进行洁牙前、洁牙后的对比视频,该宣传行为属于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六)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案情概要:根据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拼多多平台“某老茶”即“云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2007年勐海老班章茶”,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13年5月18日,但外包装生产许可证为SC281。“SC”标志是2015年实施发布,在2013年以前没有实施。2023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已搬离营业场所,未发现涉案物品。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8.09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2021年12月23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小程序“团团霸王餐”进行刷单炒信。经核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在微信公众号上开展团团霸王餐业务。团团霸王餐流程为:第一步,与商家对接确认返现金额后,将门店上架到团团霸王餐小程序平台。第二步,用户看到店铺霸王餐活动并且了解返现要求(明示返现要求有两种要求:一种是2图+20字+全五星好评,另一种是无需评价提交订单截图)后按意愿报名。第三步,用户确认报名后会跳转到外卖平台小程序下单。第四步,用户收餐后按返现要求上传外卖平台订单截图和评价截图在霸王餐小程序上。第五步,当事人审核订单后,与商家确认返现金额后由当事人支付到用户小程序余额。第六步,用户发起余额提现,即可到账微信零钱。最后商家才把钱打到当事人公司。从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6日期间,当事人团团霸王餐小程序开展业务2图+20字+全五星好评团团霸王餐共310单,经营额12643.1元,当事人于2022年1月7日停止提供团团霸王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者不可以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