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约束被实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则》已于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大实行力度,推进社会信誉机制建造,最大极限维护请求实行人和被实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令法规,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实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被实行人未按实行告诉书指定的期间实行收效法令文书确认的给付责任的,人民法院能够约束其高消费。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议采纳约束高消费办法时,应当考虑被实行人是否有消沉实行、躲避实行或许抵抗实行的行为以及被实行人的实行才能等要素。
第三条 被实行人为自然人的,被约束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产业付出费用的行为:
被实行人为单位的,被约束高消费后,制止被实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影响债款实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产业施行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行为。
第四条 约束高消费一般由请求实行人提出书面请求,经人民法院查看决议;必要时人民法院能够依职权决议。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议约束高消费的,应当向被实行人宣布约束高消费令。约束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约束高消费令应当载明约束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令结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据案子需要和被实行人的状况能够向有责任帮忙查询、实行的单位送达帮忙实行告诉书,也能够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约束高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实行人担负;请求实行人请求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支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约束高消费的被实行人因日子或许运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则制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获赞同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约束高消费期间,被实行人供给的确有用的担保或许经请求实行人赞同的,人民法院能够解除约束高消费令;被实行人实行结束收效法令文书确认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告诉或许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告诉或许公告解除约束高消费令。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告发电话或许邮箱,承受请求实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约束高消费的被实行人违背本规则第三条的告发,并进行审阅查看确定。
第十一条 被实行人违背约束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归于拒不实行人民法院已产生法令上的约束力的判定、裁决的行为,经查验事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则,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帮忙实行告诉书后,仍答应被实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则,追究其法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