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酸铵国标发布 填补监管空白

时间:2024-08-10 22:28:39 作者:行业新闻

  《硝酸铵安全技术规范》(GB 44022-2024)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曾经那个“既可作化肥、又可作炸药”,危险系数极高的硝酸铵,迎来了生产安全管理领域的首个强制性国家标准。记者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获悉,国家标准《硝酸铵安全技术规范》(GB 44022-2024)已于近日获批发布,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除了对硝酸铵生产企业在设计等方面提出基础要求外,还对硝酸铵的生产、储存、应急处置等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将有效强化硝酸铵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据了解,硝酸铵具有遇火、高温、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国内外曾多次发生涉及硝酸铵的重特大爆炸事故。其中,黎巴嫩贝鲁特港发生的硝酸铵爆炸事故,造成至少190人死亡、6500人受伤,约30万人无家可归。我国对硝酸铵从严管理,2002年将其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禁止作为化肥销售。

  我国是硝酸铵生产和使用大国,硝酸铵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所有的环节点多、线长、面广,风险高、影响大的局面长期存在。与此同时,我国之前在硝酸铵安全领域没有完整、系统、统一的技术规范,在监管上缺乏上位法的支撑。该规范的出台有效地填补了这一空白。

  记者注意到,该标准精确指出,本文件适用于硝酸铵生产企业的生产、储存、应急处置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港口经营、民用爆炸物品、国防科研生产。

  在设计方面,该标准通盘考虑企业总体风险控制,结合国内硝酸铵生产企业特点,并参考其他高危化学品领域管理经验,要求企业应做到合理的产能设计和规划,生产固体硝酸铵项目应配套建设硝基复合肥料、硝酸铵溶液等调峰装置或产能分流设施,调峰装置或分流设施的设计规模应有效平衡固体硝酸铵产销量。“标准将管控措施由‘治堵’变为‘治疏’,既最大限度地考虑企业规模化生产实际,又大大降低了风险。”上述专家表示。

  生产环节上,该标准明确了工艺参数、自动化、安全设施、异常工况处置等要求,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与硝酸铵接触的热源最高温度不应大于200℃并设置超温联锁切断。在硝酸铵溶液生产方面,明确了液氨蒸发、中和(管式与容积式)等工序的工艺安全控制指标要求,特别是温度、压力、pH值和硝酸中氯离子浓度、氮氧化物浓度等关键控制指标。在固体硝酸铵生产方面,明确了塔式造粒法造粒、产品处理等工序的工艺安全控制指标要求。

  储存环节上,标准明确了硝酸铵仓库和储罐最大储存量、仓库周边间距、固体硝酸铵仓库和硝酸铵溶液储罐应纳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等要求。在固体硝酸铵储存方面,明确了储存方式、仓库结构、安全设施、堆垛方式、储存时间等要求。在硝酸铵溶液储存方面,明确了储罐防火间距、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储存温度、参数检测、储存时间等要求。在安全监控联锁方面,明确了中和(管式与容积式)反应器、造粒塔(塔式造料法)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控和联锁设置要求。

  据了解,近年来,国务院安委办等部门连续组织并且开展多轮次硝酸铵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全部生产企业提出“一企一策”,针对性解决每家企业存在的各类问题;同时在近年的重点工作规划中,特别明确要坚持高危细致划分领域“2+X”管控机制,“2”中的一项就是指硝酸铵领域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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