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通报化肥质量不合格案例“重灾区”竟是

admin 2024-12-11 15:54:35 作者: 海藻颗粒水溶肥

  近日,全国多地发布化肥产品质量不合格通报,农财君整理发现,产品抽查主要是根据GB/T 2440-2017 《尿素》、NY/T 1107-2020 《》等行业标准及有关要求,对产品的营养成分、酸碱度、包装标识等项目进行检测验证,综合已发出通报典型案例来看,

  四川省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4年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并且开展了2024年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一、据公告:农资产品,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3批次。主要不合格项目:化肥,有机质、标识。

  (一)不合格原因:1.有机质不合格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使用了劣质或者未经充分发酵腐熟的原料,或者是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掺杂了过量的非有机物质。2.标识不合格可能是生产企业对标准理解不足、疏忽或者故意误导消费者。

  (二)产生的危害:1.有机质含量不足的化肥可能没办法提供足够的营养和改良土壤的效果,进而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和产量。2.标识不合格的危害是消费的人购买不对自己最合适农田需求的肥料,造成经济损失。

  近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2024年多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据通报,本次监督抽查发现肥料3批次不合格产品。本次抽查发现的质量上的问题是包装标识(中量元素含量,微量元素含量,含氯标识,名称中的禁用语)、微量元素含量等项目不合格。

  标称生产企业名:山西狮马肥业有限公司,辽宁金育华田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丘市春雨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近日,广东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23年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告。

  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市局已责令生产销售单位停止销售本次不合格产品,并将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名单已录入监督抽查数据库,并依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的规定,将相关这类的产品信用信息录入经营者的质量信用档案。通过“粤品通”质量技术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

  近期,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家用燃气灶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告。据通告,本次监督抽查发现肥料2批次不合格产品。

  2024年度,该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全市流通领域的化肥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本次共抽检化肥产品30批次,经检验有1批次产品不合格,主要不合格项目为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酸碱度(pH)、总铅。

  本次化肥产品检验项目最重要的包含总氮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磷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钾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总养分(N+P₂O₅+K₂O以烘干基计)、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酸碱度(pH)、总镉、总铅、总铬、总砷、总汞、机械杂质等关键指标。

  针对本次市级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并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下一步,该局将继续加大农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质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近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及企业名单公告(第四批)。据公告:肥料,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6批次。

  近期, 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2024年4月12日,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某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新沂市某农资门市销售的富江山复合肥料、三方化工掺混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经营质量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00元,罚款113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农资安全关系到粮食安全,对农业生产、农民增收有重大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打击农用生产资料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持续释放执法办案震慑效果,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和粮食安全。

  现在肥料市场上,讲信义、质量优的肥料生产企业的肥料标识相对规范,但是还有一些肥料生产企业为了牟利,往往在标签上做文章,存在严重的误导农民的行为,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而且一经肥料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不合格,也将面临大额的罚款,给企业未来的发展带来了不少损失。因此,不管是肥料生产企业还是农民朋友都有必要了解标识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常识。

  1、肥料名称标识不规范。不使用通用名称,标注混乱,很多为了博取眼球,擅自创造名称,比如某钾王、钾宝等,借着各种名称规避国标的要求。

  2、肥料包装养分标识不规范。一般都在数字含量上做文章,很多企业把一些无关紧要的元素冒充含量计入总养分。

  2、养分含量:应明确标注产品的营养成分含量,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营养价值。标明单一养分的含量,要以质量分数计。如果要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的质量分数计),切记要按照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这里大家要注意,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0.02%,中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20.%的不能标明,注: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另行规定除外。

  3、净含量:应标明产品的实际含量,以便消费者计算使用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4、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应标明产品的生产厂商和,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5、使用方法:应提供产品的使用方法,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达到最佳效果。

  6、需要注意的几点:应列出产品的需要注意的几点,以便消费的人在使用的过程中注意安全和环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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