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的规定,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根据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有必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当作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该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进行准备和提交,需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合乎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合乎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应用限制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发〔2020〕13号)规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不再在农业农村部登记,改为备案。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不再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改为备案。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相应产品投入生产前,将产品信息通过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来进行备案。生产公司进行备案时,应当在线提交产品技术指标等资料。肥料登记备案工作人员应当对生产企业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1)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辖区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登记申请,对公司制作条件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
2)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肥料登记有关的资料,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核验申请人提交的肥料样品,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肥料样品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受理。
3)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资料做技术审查并组织并且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
4)产品质量检验或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申请人自收到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6)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技术审查和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批。
1)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 技术审查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提交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4)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审查意见或者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批。
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技术审查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提交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4)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审查意见或者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
中国肥料登记制度要求企业一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才能进行肥料的登记和销售。因此,企业应当首先完善自身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同时,企业还应具备肥料生产的专业方面技术能力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所生产的肥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在进行肥料登记前,企业一定确保其生产场地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要求。企业应对生产场地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确保场地的土壤、水源等外因不会对肥料生产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废弃物处理、废水排放等符合环保标准。
肥料登记要提交相应的试验报告和数据,以证明肥料的效果和安全性。因此,企业应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试验单位做合作。在选择试验单位时,企业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其专业能力、设备条件、管理上的水准等因素,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做试验检测时,企业应严格遵守试验方案和操作规范,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试验检测记录和管理体系,确保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对于不合格的肥料产品,企业应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