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广西桂林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市监罚字〔2021〕第191号)

时间:2024-06-08 12:45:31 作者:行业新闻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30日,广西桂林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市监罚字〔2021〕第191号),触及桂林市桃园农资经营部。

  桂林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第191号

  经营范围:零售:化肥。(依法须经同意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2021年3月17日我局对桂林市桃园农资经营部出售的标称青岛中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出产的海藻钾颗粒全溶肥进行抽检,2021年5月6日我局接到桂林市产品质量查验所出具的查验陈说(查验陈说:No:H21-CC0004),桂林市桃园农资经营部出售的海藻钾颗粒全溶肥查验定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查验陈说后对查验成果没有提出异议,不要求复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出售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2021年5月6日我局予以立案查询。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2月18日从青岛中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50袋海藻钾颗粒全溶肥进行出售,当事人供给了产品入库单据。2021年3月17日我局对桂林市桃园农资经营部出售的标称青岛中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出产的海藻钾颗粒全溶肥进行抽检,经桂林市产品质量查验所查验,该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查验陈说:No:H21-CC0004)。2021年5月6日我局送达查验陈说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查验成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到2021年5月6日该产品现已悉数卖完,进货价是55元/袋,出售价是60元/袋,货值是15000元,获利1250元。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检测陈说(No:H21-CC0004)各1份。

  我局以为:当事人出售的海藻钾颗粒全溶肥经桂林市产品质量查验所查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故当事人出售的海藻钾颗粒全溶肥是出售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2021年6月22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程序暂行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则,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桂市市监告〔2021〕73号《桂林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说、申辩和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说、申辩也未提出举办听证。因当事人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不归于触及安全、健康目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所以适用从轻景象的裁量规范做处分。

  我局以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归于出售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为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我局依法实行处分前奉告责任,并奉告当事人有陈说、申辩和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说、申辩也未提出举办听证。经仔细复核后,我局决议责令当事人中止出售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齐,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实行行政决议,且无正当理由的,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或许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场监督管理局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中止本处分决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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