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都区法院失期被实行人曝光台(2024年第1期)

时间:2024-02-26 17:47:48 作者:作物实验示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期被实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约束被实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则》等有关法令和法规规则,信都区法院依法揭露曝光失期被实行人,在被实行人悉数实行收效法令文书确认的职责之前约束其高消费行为:

  被实行人:王江波,男,1987年3月26日出世,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将军墓镇南沟门村

  被实行人:王中会,男,1969年2月20日出世,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冶金北路四处家属院平街村2排18号

  宁春兰,文,1970年10月24日出世,汉族,住邢台市襄都区北关街30号付4号,与被告王中会系夫妻

  实行内容:被告王中会、宁春兰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滑孟飞人民币70,000元。

  被实行人:申哲婧,女,1984年4月3日出世,汉族,住邢台市79号院18-2-60。

  被实行人::王佳,男,1990年11月6日出世,汉族,住邢台市沙河市村镇岗沿村250

  实行内容:王佳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闫军芳、牛润洲绘画工程款2.1万元。

  被实行人::孟燕明,男,1983年8月18日出世,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宋家庄乡上南峪村

  被实行人:李常伟,男,1973年11月19日出世,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镇新牟村055号

  徐书娟,女,1987年4月4日出世,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镇新牟村

  实行内容:被告李常伟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文龙劳务费5万元,被告徐书娟仅对被告李常伟产业依法强制实行后仍不能实行上述债款的部分承当确保职责。

  被实行人::杨桂磊,男,1987年5月9日出世,汉族,户籍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东卫生街180号黄园生活区29号楼1单元203室

  实行内容:在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桂磊补偿原告石四强30534.29元。

  被实行人:李书魁,男,1955年1月6日出世,汉族,党员,高中文化,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冀家村乡北口村016号

  闫秋玲,女,1956年7月7日出世,汉族,大众高中文化,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冀家村乡北口村016号,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闫海书,男,1965年9月17日出世。汉族,住河北省那台市信都区冀家村乡北口村068号。

  实行内容:被告李书魁、闫秋玲、闫海书归还原告河北邢州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贷本金15802.6元及利息。

  被实行人::张玉坤,男,1995年11月26日出世,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浆水镇前南峪村85号

  被实行人::乔凯杰,男,1991年8月30日出世,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北大街乔大门1号里5号

  实行内容:被告乔凯杰于2023年8月14日前给付原告魏峥、刘昆宇租赁费2500元。

  被实行人不得以其产业付出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背,经查验事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查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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